各交易主体:
为规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秩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衢州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衢监管办发〔202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阳光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交易平台”)工作实际,制定交易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其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16号令确定,具体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
二、发包方式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法定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符合条件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可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方式采购,还可实行以下再简易模式:
1、直接发包方式。
2、竞争性发包方式。
3、其他竞争性发包方式。
4、试行村民投工投劳村集体自建,如简易道路、围场、小水渠等。
5、推行交易公告只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条件,由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具体项目负责人制度。
6、试点个体工匠独立承揽低层农村公共建筑(30万元或300平方米以下)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交易条件
(一)市场主体库申报
1、企业申报。该库按照“县域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组建,由投标企业自主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公示24小时无异议后入库。
2、企业承诺。入库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登记申报信息。如有变更需及时维护,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受社会监督。申报信息“谁上传、谁负责”,因未及时更新数据导致中标无效或其他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信用管理。入库企业如有申报信息弄虚作假,中标后 弃标、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予以处理,清除出库,并由相关部门在交易平台予以通报。
(二)招标条件
1、招标人(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2、应当履行各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3、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施工类项目已经完成预算编制;
6、村(社区)项目交易公告发布前应先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
7、应明确与项目匹配的投标企业要求,包括投标企业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人员队伍等,选择与项目匹配的交易方式和评标意见。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见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见附件2。
四、交易方式及规则
(一)通用规则
1、进入阳光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内控制度决策审核后,如须报监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须经审核通过后向阳光交易平台提交场地预约申请及发布交易公告,同时上传监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如有)、内部决策文件、交易文件、交易公告、委托代理合同(如有)、预算编制报告(如有)等材料,平台确认材料齐全无误后受理业务。
2、交易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估法)/邀请招标(综合评估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的,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专家论证小组),由招标人(发包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招标人(发包人)代表外,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专家论证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专家论证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招标人(发包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成立相关评审小组。
3、招标人(发包人)(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也可委托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4、招标(发包)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否决投标:
4.1除单一来源和直接发包以外的交易方式,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市场主体)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市场主体)不足3家的;
4.2出现影响交易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3因重大变故,招标(发包)任务取消的。
4.4其他依法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后,招标人(发包人)应当将否决投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市场主体),除招标(发包)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发包)。
5、进入阳光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除单一来源和直接发包以外的交易方式,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市场主体)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市场主体)不足3家的,招标人(发包人)应当重新招标(发包)。重新招标(发包)后投标人(市场主体)仍不足3家的,经阳光交易平台确认两次招标(发包)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均不足3家的事实后,可采用直接发包的交易方式。
6、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发包人)(其他)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将已签订合同上传至阳光交易平台存档备查。
7、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发包人)可以按照本操作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次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发包)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人(市场主体),招标人(发包人)可以拒绝其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发包)活动。
8、交易完成后,招标人(发包人)(其他)应当收集整理招标(发包)全过程资料,完成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9、履约评价
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对项目中标人进行履约评价。履约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招标人(发包人)提出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需说明评价理由。在报价相同或其他同等条件下,业主单位应优先选择履约评价良好以上的企业。新入市场主体库企业初定等级为合格。
施工类履约评价:主要人员履职、质量、工期、安全、造价、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满意度等方面。
监理履约评价:主要人员履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安全控制、造价控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建设单位满意度等方面。
货物类履约评价: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方面。
设计类履约评价:设计质量、设计期限、建设单位综合
满意度等方面。
(二)招标
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意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符合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产生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需求、邀请招标的理由、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公开最高限价、投标人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2)招标人书面推荐。书面推荐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3、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报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复核后,向阳光交易平台提交公告发布申请及场地预约申请。
4、自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日前,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5、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根据要求递交诚信承诺相关资料。投标人投标时用信用承诺方式事先免交投标保证金。如有中标后弃标等需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支付通知7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拒不缴纳的,根据衢监管办发〔2023〕2号相关规定执行。
未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的,可选择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方式。
6、评标
6.1评标办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6.1.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若最低价存在多个相同报价的,则在其中随机抽选一家作为中标候选人。
6.1.2合理低价法,是指报价与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最小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5家及以上的,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中,分别去除20%的最高报价和20%的最低报价,去除的家数按照四舍五入方式取整计算,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当有效投标人不足5家的,所有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如出现绝对值相等,以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投标人为先,如绝对值相等,报价也相等的情况下,则在其中随机抽选一家作为中标候选人。
6.1.3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施工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6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计算方法:低价优先法和合理低价法。低价优先法即所有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合理低价法即有效投标人5家及以上的,所有有效报价中分别去除20%的最高报价和20%的最低报价,去除的家数按照四舍五入方式取整计算,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有效投标人不足5家的,所有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为满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则在其中随机抽选一家作为中标候选人。
7、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
8、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代理机构)3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谈判,市场主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发包人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发包方式。
2、适用条件: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3、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市场主体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发包人、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市场主体,不足1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市场主体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按无效标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5、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市场主体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市场主体平等的谈判机会。
6、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发包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市场主体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市场主体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市场主体,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8、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市场主体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 名及以上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9、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发包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市场主体为中标人。
10、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同时发出成交确认书。
(四)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是指发包人、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磋商,市场主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发包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的交易方式。
2、适用条件:
2.1服务项目;
2.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和市场主体讨论的项目;
2.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市场主体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发包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市场主体;不足1日的,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市场主体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磋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发包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市场主体。
6、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市场主体提供最终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市场主体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市场主体,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9、经磋商确定最终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市场主体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市场主体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估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市场主体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0、综合评估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市场主体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施工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6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计算方法:低价优先法和合理低价法。低价优先法即所有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市场主体报价得分=(基准价/响应报价)×价格权值×100。合理低价法即有效投标人5家及以上的,所有有效报价中分别去除20%的最高报价和20%的最低报价,去除的家数按照四舍五入方式取整计算,剩余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有效投标人不足5家的,所有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报价等于基准价的为满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发包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市场主体为中标人。
13、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同时发出成交确认书。
(五)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2、适用条件:
2.1只能向唯一的市场主体发包的,或者某市场主体拥有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的;
2.2发包人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向其他市场主体发包的;
2.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市场主体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30%的;
2.4向某市场主体发包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
2.5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
3.1发包人从市场主体库中拟选单一来源市场主体。
3.2专家论证小组协商讨论该市场主体符合单一来源条件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
3.3发包人根据单位内控机制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确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并形成书面文件。
3.4发包人(其他)发布单一来源公告,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相关信息、单一来源理由、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专家论证意见等。
发包人(其他)在公示期内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交易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
3.5公示期结束后,发包人(其他)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该市场主体商定合理的承包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协商日期和地点,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6协商完成后,发包人与该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并将相关结果文件上传至阳光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其他)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交易活动:
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2出现影响交易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3报价超过预算的。
(六)直接发包
1、直接发包即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项目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式。直接发包企业应从市场主体库中选取。
2、发包人根据单位内控机制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确定直选企业并形成书面文件。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需报乡(镇、街道)批准。
3、发包人(其他)在阳光交易平台发布直接发包结果公告并上传相关的书面审批文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直选发包理由、发包价格、承包人名称、资质(资格)条件、发包合同等。公告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七)竞争性发包
1、竞争性发包分为比选和竞价两种。"比选"方式可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竞价”方式按照报价因素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反向竞价或一次性报价,一般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中标人。
竞争性发包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争或邀请竞争。公开竞争应面向所有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市场主体库企业。
采用邀请竞争的,应符合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市场主体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竞争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条件。
邀请竞争可以通过发包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
2、发布交易公告。发包人明确发包方式和规则,按规定发布交易公告,邀请竞争的应当明确邀请的市场主体库企业范围。项目交易其它资料如工程预算书、技术指标要求等随交易公告同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至企业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3、响应截止时,发包人按照公布的规则在响应的企业中确定中标人,并在当天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无异议后发出成交确认书。
(八)其他竞争性发包模式
1、交易公告发布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
2、具体发包方式:
2.1随机选取:随机抽取的项目,系统根据设定的随机模式,对报名参与的库内市场主体进行摇号抽取,抽取3家市场主体作为中标候选人,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中标市场主体。
2.2邀请竞价:邀请竞价的项目,可从市场主体库中挑选若干个单位,并向其发送邀请通知,收到通知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参与比选,发包人根据竞价情况选取市场主体,一般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中标人。
2.3公开竞价:公开竞价的项目,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交易平台竞价,发包人根据竞价情况选取市场主体,一般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中标人。
2.4均价比选:计算所有报价平均数,高于平均数不入围,低于或等于平均值的单位入围,最接近平均值的5家作为业主的备选单位,业主只能选择这5家中的一家,其他竞价单位不能选择。
3、发包人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按照公布的规则确定中标人并发布结果公告(不包含评标当日),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同时发出成交确认书。
(九)试行村民投工投劳村集体自建,如简易道路、围场、小水渠等。相关公告可在阳光交易平台发布及公示,阳光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等服务。
(十)监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以监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必;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 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
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